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19〕590号
被告人江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3********,汉族,不识字,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庄**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9时许,被告人江某某伙同他人在利辛县江集镇长安街纤姿理发店盗窃被害人董某某黑色苹果手机一部。经鉴定,该被盗手机的价值为人民币21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珂珂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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