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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盗窃案)_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江某某,聋哑人,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1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安徽省桐城市,现住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北路**村**组**号(户籍所在地安庆市宜秀区**镇**社居委**组**号),曾因盗窃于2015年12月8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华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华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至12月8日,被告人江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先后三次来到安庆市高新区安庆万华油品公司内,利用撬棍撬开电缆沟盖板,接着用断线钳剪断沟内电缆,再用美工刀将电缆皮剥除后用蛇皮袋将铜芯装走。以上江某某共计盗窃该公司内电缆(并蒂莲牌,型号:YJV0.6/1KV3×150+2×70)92米。

2019年12月16日凌晨,江某某伙同他人再次来到安庆万华油品公司内盗窃电缆的过程中被蹲守的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江某某处依法扣押了作案工具断线钳一把、美工刀一把、蛇皮袋四条。公安机关依法将江某某盗窃的电缆3米(分段成两截)、剥得的电缆皮92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后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224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文件;

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49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系聋哑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思惠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取保候审地同户籍地,联系电话:1330556****(姐姐)、1866152****(老板);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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