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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盗窃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号。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江某某于2019年10月至11月27日在青岛市即墨区**镇邵某某经营的**超市利用给该超市送货便利,先后4次盗窃超市蒙牛牌奶及奶酪,其中被告人江某某于2019年11月27日盗窃12包蒙牛牌奶酪时被邵某某现场抓获。经即墨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蒙牛牌奶酪每包单价人民币18元。

被告人江某某于2019年11月2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传唤到案。被告人江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赔偿邵某某损失人民币一万元,取得邵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若经判前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缴纳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东

2020年6月10日

附:1、被告人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预审卷宗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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