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芷检刑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73********,苗族,小学肄业文化,务农,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0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8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7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八百元。因吸毒,于2020年5月25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江某某在芷江侗族自治县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吸食美沙酮期间,发现被害人肖某某的一辆黑色豪爵迪爽牌HJ150-9型男式两轮摩托车(车牌号码:湘NY****)经常停放于该处路边。2020年5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江某某租一辆三轮车将该摩托车盗走。经芷江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830元。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江某某在其家中被人赃并获。被盗摩托车已退还被害人。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同意谅解被告人江某某。
到案后,被告人江某某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萍
检察官助理:杨青菊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974******;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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