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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一部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0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重庆市丰都县**乡**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至11月23日,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拉车门的手段在在杭州市临安区高虹镇作案4起,窃得现金人民币190元及背包1只、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一批,共计价值人民币370元。具体如下: 

1.2020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江某某采用拉车门的手段,在杭州市临安区**镇**号门口被害人向某某车牌为渝G1****号的轿车内,窃得价值人民币180 元的背包1只(内有身份证1张),后被丢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江某某采用上述同样手段,在杭州市临安区**镇**号门口被害人吴某某车牌为浙A8F****号的轿车内,窃得银行卡4张、身份证1张,后被丢弃。

3.2020年11月21日,被告人江某某采用上述同样手段,在杭州市临安区**镇**村**号门口被害人盛某某车牌为浙ABS****号的轿车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00余元,已挥霍。

4.2020年11月23日,被告人江某某采用上述同样手段,在杭州市临安区高虹镇高虹小学福胜校区对面被害人陈某车牌为皖HV8****号的轿车内,窃得现金人民币90余元,已挥霍。

2021年1月14日,被告人江某某已赔偿人民币共计350余元,并获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彭云强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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