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诉刑诉〔2019〕62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 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85********,广东省廉江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广东省廉江市**镇中蒙村***号,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5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1日被阳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17日,被告人江某某伙同黄某某、陈某甲、叶某某(该三人已判决)、陈某乙、“阿某某”、“七弟”(后三人另案处理)在廉江市区某某粥铺密谋,决定利用封建迷信的方式来阳春市区骗取钱财并做好了分工。2012年11月19日早上,叶某某驾驶陈某甲的粤GG3****别克小车乘搭黄某某、陈某甲、“阿某某”、“七弟”,江某某驾驶一辆马自达小车乘搭陈某乙来到阳春市区街上寻找作案目标,在经春城松竹路**号门前路段时遇到被害人杨某甲,按事先的分工,由陈某乙下车以找“神医”看病为由向杨某甲问路,“阿某某”则上前搭讪称认识该“神医”并骗取杨某甲一起上车去找“神医”,在车上陈某乙以聊天的形式套取了杨某甲的家庭情况等信息后,由江某某通过手机短信将杨某甲的相关情况发送给黄某某,叶某某乘搭黄某某到春城龙脊中街等候,当江某某开车乘搭陈某乙、杨某甲等人经过时,“阿某某”向假扮是“神医”孙子的黄某某打招呼,黄某某来到车上闲谈一会后,根据事前得到的信息,黄某某称杨某甲的丈夫在这几天内会出车祸,要将家中的所有现金、金器拿来作法,作完法后拿回去,这样就可以化解灾难,杨某甲信以为真,接着江某某、黄某某、陈某乙、“阿某某”开车搭杨某甲回家拿存折到银行共取出91000元,来到春城龙脊中街处停车,叶某某、陈某甲等人开车跟在后面做接应,“阿某某”、黄某某将杨某甲的91000元用报纸包好,在作法消灾过程中,乘杨某甲不注意时,将事先准备包好的空白收据与杨某甲的91000元现金进行调包,窃取到杨某甲的91000元后,黄某某叫杨某甲将那包空白收据拿回家放好,不要将作法的事告诉任何人,否则无法化解灾难,杨某甲步行回到家之后才发觉现金不见了,即打电话报警。江某某、黄某某、陈某甲、叶某某等人驾车回廉江市进行分赃。
2010年5月6日,江某某曾因敲诈勒索罪于被广西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0年12月9日刑满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调包的方法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江某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运中
书记员:刘舒婷
2019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阳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卷;
3.证据目录一份;
4.随案光盘一张;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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