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21198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住**镇**村**号 **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15时许, 被告人江某某窜至东莞市**镇**社区**网吧,趁被害人唐某某睡着,将唐某某放在身旁的电脑键盘旁上的一部白色OPPOR15手机(约值560元)偷走。经侦查,侦查员于2019年11月19日16时20分许在东莞市**镇**公园内将江某某抓获,并江某某指引下来到**广场旁一回收手机地摊处起回被扒窃的白色OPPOR15手机。破案后,涉案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慧萍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三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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