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4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现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先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至9月,被告人江某某先后三次在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内盗窃他人手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江某某在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门口盗窃了被害人喻某某的一台黑绿色oppo手机;
2、2020年9月1日晚21时许,被告人江某某在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三楼的消化内科病房盗窃了被害人龙某某的一台蓝色oppo手机;
3、2020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江某某在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三楼的消化内科病房盗窃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台红色vivo手机。后该手机被平江县公安局民警扣押,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为4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手机的照片;2.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价格认定意见书等书证;3.证人罗某某、李映辉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喻某某、龙某某、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笔录、现场图;7.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旷展
检察官助理:张瑜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三册;
3.物证袋一个(内含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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