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均为福建省长汀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6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江某某从长汀县**镇**村**号家中步行至长汀县**镇**村**庙,即心生盗窃庙里财物的邪念,并爬窗进入庙里三楼房间,将该庙佩戴在圣母菩萨身上的黄金戒指4个、黄金手镯2个、黄金耳环3对等黄金首饰盗走。当日8时许,将盗得的3个黄金戒指、3对黄金耳环拿到长汀县汀州镇环东路的“长汀县**珠宝店”销赃,销赃得款人民币10443元。经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黄金戒指4个、黄金手镯2个、黄金耳环3对等黄金首饰,共计价值人民币43294元。
案发后,被告人江某某于2020年9月6日自动到长汀县公安局策武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0443元和黄金手镯2个、黄金戒指1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江某甲、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被盗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照片》、《搜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说明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329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若被告人江某某愿意缴纳罚金,则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发旺
检察官助理:王晓淋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长汀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046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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