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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5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小区,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小区**座。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5日7时40分许,被告人江某某到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70号老象园古玩城,趁在一楼摆摊的被害人蔡某某不注意之机,盗走蔡某某摆放在摊位上的一条银质压襟。案发后,民警在被告人江某某位于福州市马尾区葆桢路111-33号**小区**座住处查获被盗的银压襟一条。经福建省文物鉴定中心鉴定,该银制压襟为一般文物;经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银压襟被盗时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900元。案发后,涉案被盗银制压襟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涉案现场监控录像、指认照片等材料;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被害人蔡某某辨认出被告人江某某。

5.鉴定意见:福建省文物鉴定中心闽文物鉴【2020】涉字第51号鉴定评估意见;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榕价认通【2020】527号价格鉴定结论。

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一般文物一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办理该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施丽萍

检察官助理    陈红冰

                            20201028

                          

附:

1. 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小区**座,联系电话:13600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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