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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Z166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办***屋**号。2000年因犯盗窃罪被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梅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7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梅县区人民法院判处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3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江某某来到梅州市蕉岭县新埔镇新埔大桥西侧“**”发室侧,偷走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女装豪爵摩托车(折值人民币4600元),得手后,江某某驾驶该摩托车骑至梅州市五华县准备卖给他人,因发现被人追赶,便把该车丢弃在梅州市五华县绵洋镇中心小学侧足球场。

2018年12月26日凌晨,被告人江某某来到梅县区程江镇沿江南路**花园小区,偷走了被害人洪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五羊本田牌女装摩托(折值人民币5800元)。

2019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江某某伙同一名男子(姓名不详)先来到梅江区**路**骨科医院厨房门口,偷走了被害人钟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折值人民币7330.56元),接着又来到梅县区程江镇沿**路**花园小区,偷走了被害人邓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银色豪爵牌女装摩托车(折值人民币396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被害人钟某某、邓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魏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和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怀金

检察官助理:黄浪

(院印)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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