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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Z1946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合肥市滨湖新区湖南路与珠江路交口**铺旁边一处民房(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镇**社区**居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9日被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9日被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肥西县看守所。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1日早晨,被告人江某某潜至肥西县严店乡劳光村刘祠堂附近,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电动三轮车一组4块电瓶及车子座垫下面的500元现金盗走,后将电瓶出售给在滨湖新区义城老街道收废品的陶某某。经肥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200元。

2.2020年5月13日至14日期间,被告人江某某潜至肥西县**乡**村**队曹某甲家中,将被害人曹某甲放在家中的2瓶赖茅洒、2瓶古井原浆献礼酒、2瓶古井淡雅酒、2瓶高炉家酒盗走。经肥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2瓶古井原浆献礼酒价值人民币170元、2瓶古井淡雅酒价值人民币80元、2瓶高炉家酒价值人民币144元。

3.2020年7月4日早晨,被告人江某某潜至肥西县严店乡新建村葛大郢附近,将被害人阮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电动三轮车一组4块电瓶盗走,后出售给在滨湖新区义城老街道收废品的陶某某。

4.2020年7月26日早晨,被告人江某某潜至肥西县严店乡罗祝村新公交汽车底站巷子里,将被害人葛某甲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电动三轮车一组4块电瓶盗走,后出售给在滨湖新区义城老街道收废品的陶某某。经肥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383元。

5.2020年8月18日早晨,被告人江某某潜至肥西县三河镇太华村往环巢湖大道的埂上,将被害人曹某乙停放在大埂上的一辆电动三轮车一组4块电瓶盗走,后出售给在滨湖新区义城老街道收废品的陶某某。经肥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033元。

6.2020年8月23日下午,被告人江林斌潜至**乡**村**郢,先是采取翻窗入室的方法进入被害人莫某某家中,将被害人放在家中的一箱皖酒20年酒4瓶、一箱古井贡酒5年酒4瓶、一枚金戒指盗走。随后又撬锁进入隔壁被害人张某某家中,将80元现金、2斤猪肉盗走。经肥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一箱古井贡酒5年酒4瓶价值人民币460元、被盗金戒指价值人民币3381元、被盗猪肉价值人民币52元。

7.2020年8月23日7时左右,被告人江某某潜至肥西县严店乡严店街道一队老朱榨油厂斜对面中间巷子内,将被害人葛某乙家窗户护栏扳弯后,准备进入房间盗窃,发现家中有人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莫某某、葛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扣押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钱财价值人民币648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学勇

2020年12月1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肥西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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