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公诉刑诉〔2019〕164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71996****,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住内乡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5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8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日凌晨,被告人江某某主动提出帮助被害人袁某某看店,趁其曾在袁某某经营的位于**西头 “**网吧”做过网管了解店内情况之际,用起子将网吧储藏室的门撬开,将袁某某存放在储藏室内的4万余元现金盗走后自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新
杨荣泰
2019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在内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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