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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685号

被告人江某某,女,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1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牧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江某某在本区**街道**路**号**店内扒窃被害人潘某某裤子口袋里的一张百元面值人民币,被当场发现。

案发后,上述人民币已追回发还被害人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百元面值人民币壹张;

2.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人口信息;

3.证人证言:证人季某某、刘某某、何某某证言及归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江某某供述和辩解;

6.检查、辨认等笔录:人员辨认、刑事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牧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江牧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宇翔

2020年3月2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江牧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0665****、1515876****;

2.光盘壹张;

3.《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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