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牧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江某某在本区**街道**路**号**店内扒窃被害人潘某某裤子口袋里的一张百元面值人民币,被当场发现。
案发后,上述人民币已追回发还被害人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百元面值人民币壹张;
2.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人口信息;
3.证人证言:证人季某某、刘某某、何某某证言及归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江某某供述和辩解;
6.检查、辨认等笔录:人员辨认、刑事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牧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江牧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宇翔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江牧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0665****、1515876****;
2.光盘壹张;
3.《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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