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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江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7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源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5日21时22分许,被告人江某乙樟驾驶粤P3X****号牌小车行驶至与埔前镇Y162上村村道路段时,与被害人梁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梁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江某甲驾驶机动车驶出道路时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其违反《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梁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河源市人民医院死亡记录、死亡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被告人江某甲的户籍资料;2、被告人江某乙樟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乙樟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惠频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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