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江家峰,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2********1415,汉族,初中,个体做生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住**街道**号。曾因吸毒,于2019年5月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家峰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9月,被告人江家峰在本区**街道、定海区**街道等地15次向吸毒人员王某、周某某、施某某、林某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获取毒资共计人民币17900元,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18日晚,被告人江家峰在定海区**广场附近向吸毒人员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只,获取毒资人民币700元。
2、2019年5月2日晚,被告人江家峰在本区**街道**公寓楼下向吸毒人员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只,获取毒资人民币700元。
3、2019年6月17日晚,被告人江家峰在本区**街道**菜场附近向吸毒人员施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只,获取毒资人民币700元。
4、2019年7月14日凌晨,被告人江家峰在定海区**大酒店附近向吸毒人员林某贩卖甲基苯丙胺5只,获取毒资人民币3000元。
5、2019年7月17日下午,被告人江家峰在定海区**街道**家园附近向吸毒人员施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3只,获取毒资人民币2100元。
6、2019年8月9日下午,被告人江家峰在本区**街道**家园附近向吸毒人员施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只,获取毒资人民币700元。
7、2019年8月20日下午,被告人江家峰在定海区**街道**居民楼内向吸毒人员林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只,获取毒资人民币300元。
8、2019年8月23日晚,被告人江家峰在定海区**中学附近向吸毒人员林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只,获取毒资人民币1400元。
9、2019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江家峰在定海区**菜场附近向吸毒人员林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只,获取毒资人民币700元。
10、2019年9月1日晚,被告人江家峰在定海区**街道**家园附近的公交站台向吸毒人员林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只,获取毒资人民币1000元。
11、2019年9月4日下午,被告人江家峰在定海区**大酒店附近向吸毒人员林某贩卖甲基苯丙胺5只,获取毒资人民币3000元。
12、2019年9月4日晚,被告人江家峰在本区**街道**菜场附近向吸毒人员施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只,获取毒资人民币1400元。
13、2019年9月7日中午,吸毒人员施某某联系被告人江家峰购买甲基苯丙胺并支付毒资人民币700元。当日下午,被告人江家峰将1只甲基苯丙胺混在其他物品中放入1只塑料袋内,通过“**”号客运船将甲基苯丙胺运至本区**镇客运码头,尔后,施某某上船把存有甲基苯丙胺的塑料袋取走。
14、2019年9月7日下午,被告人江家峰在定海区**路**号向吸毒人员周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只,获取毒资人民币300元。
15、2019年9月11日晚,被告人江家峰在定海区**街道**家园附近向吸毒人员林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只,获取毒资人民币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2.书证: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施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江家峰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施某某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家峰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朝晖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江家峰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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