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江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71984********,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住安徽省六安市霍某某**乡**街道**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霍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9时50分许,江某某驾驶皖N*****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霍某某彭塔乡左单路由北向南行驶至33Km+950m处,与道路西侧的王某某及其人力三轮车相接触,致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霍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江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霍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双方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6.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俊
2020年11月0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PDF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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