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江某某198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71984********,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号,住安徽省六安市霍某某****街道****,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831日被霍某某公安局保候审。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9时50分许,江某某驾驶皖N*****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霍某某彭塔乡左单路由北向南行驶至33Km+950m处,与道路西侧的王某某及其人力三轮车相接触,致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霍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江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霍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双方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6.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俊 

                                 2020年11月0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PDF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