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小检公诉刑诉〔2019〕51号
被告人江某某,绰号:江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71982********,回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小某某,现住四川省小某某**镇**街**号。2010年1月1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3年6月24日因吸毒被小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并移送四川省绵阳市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两年;2018年9月2日因酒后滋事被都江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小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小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甲,绰号:马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71984********,回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小某某,现住小某某**镇**村**组**号。2017年4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7月30日被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71988********,回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小某某,现住小某某**镇**村**组**号。2009年4月29日因殴打他人被小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2017年8月19日因殴打他人被小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6日被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71990********,回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小某某,现住小某某**镇**村**组** 号。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7月31日被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71989********,回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小某某,现住四川省小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被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喻某某,绰号:喻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71985********,藏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小某某,现住四川省小某某**镇**村**组**号。2013年7月24日因吸毒被小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0日被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71981********,藏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小某某,现住四川省小某某**镇**村**组**号。1997年因打架被小某某公安局行政罚款200元;在2009年因打架被小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被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小某某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刘某某、马某甲、马某乙、王某某、喻某某、张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被告人江某某与李某某在周某某家中以“帮忙协调张某乙与向某某二人的运输管理权纠纷”为由,用语言要挟的方式强行向张某乙索要20000.00元管理费,被害人张某乙被迫给江某某人民币10000.00元、李某某人民币5000.00元。
2015年7月,被告人江某某邀约马某甲、刘某某、喻某某、张某甲、马某乙、王某某一行七人到小某某**乡**村张某乙家,在其客厅采用堵门、语言威胁等方式索要2014年、2015年管理费20000.00元,经双方协商,被害人张某乙被迫在女儿张某丙处借来人民币10000.00元交给被告人江某某。违法所得被告人江某某全部用于个人开支。被告人江某某、喻某某、马某甲、马某乙2019年7月2日被小某某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传唤到案;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2019年7月3日被小某某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传唤到案;被告人刘某某2019年7月4日被小某某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李某某处扣押赃款人民币5000.00元 ;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丙、熊某某、周某某、冷某甲、冷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江某某、马某甲、刘某某、马某乙、王某某、喻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被害人张某乙与证人张某丙对被告人江某某、马某甲、张某甲、王某某、喻某某、刘某某、马某乙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马某甲、张某甲、王某某、喻某某、刘某某、马某乙,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系主犯;被告人马某甲、刘某某、马某乙、王某某、喻某某、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系从犯;被告人江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马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勇
2020年1月3日
附: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小某某看守所。
2.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8370****;
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9025****;
被告人马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0904****;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0904****;
被告人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0281****;
被告人张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1577****。
3.起诉书38份。
4.案卷材料5册。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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