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施工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歙县,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幢**单元**室。被告人江某某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2年10月17日被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5年12月17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江某某打电话给徽州区呈坎镇杨干村的梅某某,自称“江峰”,谎称在陕西西安有个古建博物馆工程需要梅某某去负责,并帮忙招收工人,以此骗取梅某某的信任。后自4月6日至5月8日期间,江某某多次编造亲戚买房借钱、父亲生病、前往西安需要加油费和过路费、车辆修理、酒驾被查等虚假理由向梅某某借款共计26000元。后梅某某再联系江某某时,江某某拒接电话和微信,以逃避催讨。梅某某被诈骗26000元。
2020年6月25日下午,被告人江某某认为妻子吴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欲向张某某索要“赔偿”,便约张某某次日中午在高新区“浙徽饭店”见面。次日中午见面后,江某某以张某某与其妻吴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要挟张某某答应其入股张某某在歙县经营的“**电动车专卖店”股份、让张某某出资50万元入股江某某开设的“**会所”、让张某某写50万元借条或报销江某某等人22万元的伙食开销等无理要求,均遭到拒绝后,江某某扬言以“在张车上放毒品后进行举报”、“告张强奸”、“把张店里生意搞黄”、“告诉张某某老婆”、让张某某走不出饭店等理由对张某某进行威胁、恐吓,张某某遂通过微信和手机银行转账共48800元至江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建设银行,卡号62170017100********,户名:江**)和微信账户(微信号为******,微信昵称:梦回**)上。张某某被敲诈勒索48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转账记录、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吴某甲、王某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梅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
6.电子数据勘验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恐吓手段,勒索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触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娟
检察官助理:李雨田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3.光盘四张、U盘一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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