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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4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住黄石市下陆区**街道**社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江某某在位于下陆区**路**号**室的王某某家打牌时,与被害人徐某某发生口角,江某某使用拳头殴打徐某某面部致其双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

经黄石市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徐某某鼻部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江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江某某赔偿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31000元,被害人徐某某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病历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辉

202042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黄石市下陆区**街道**社区**组**号,电话:13451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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