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17日14时许,在荆州市荆州区**村**组**号,被告人江某某同孔某某、吴某甲、吴某乙4人,与被害人吴某丙在调解家庭矛盾中,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江某某用钢筋将吴某丙的左手掌掌骨打伤。经鉴定,吴某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江某某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柯某某、吴某甲、孔某某、吴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丙的陈述;4.荆州楚信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更正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亚平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荆州市荆州区**园**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826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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