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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86********,江西省贵溪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贵溪市**镇**村**组**号,现住贵溪市**路**小区**栋**单元**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晚上,因前几天被告人江某某为家庭琐事将与其共同生活的被害人何某某脸部打肿,且未主动认错,何某某便叫来其父母等亲属上门讨要说法。在贵溪市**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江某某被上门的何某某父亲等人责问、扯打,后挣脱跑下楼。在楼下电梯口处,江某某碰到何某某,便追上她对其拳打脚踢,踢到其盆骨和尾椎,将何某某打伤致其晕倒在地,随后逃离现场。经依法鉴定,何某某臀部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江某某于2019年12月18日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后江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其人民币八万元,获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调解协议书、身份证明等;2.证人丁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因家庭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贵林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及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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