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800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12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宁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14时许,被告人江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工作问题与同事、被害人彭某某发生争吵,被告人江某某捡起一条铁管,朝彭某某的右小腿处打了一下,致彭某某受伤。经鉴定,彭某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下肢软组织损伤、右胫骨、右腓骨下段骨折,属轻伤一级。
2020年10月24日,被告人江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小塘派出所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 察 官:肖景芳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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