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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766号 

被告人江某某(自报),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长乐市**镇**路**号**花园*座**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江某某和被害人陈某某分别来到东莞市**区**村**园**巷**号看他人打麻将,期间双方发生争吵并扭打在一起,过程中,江某某将陈某某往地上摔,导致陈某某右眼及鼻部等位置碰撞到麻将台后倒地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在现场附近抓获江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被害人陈某某陈述,证人证言,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汉文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5、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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