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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67********,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山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于同年6月18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江某某因与其妻陈某甲感情出现问题,便窜至山阳县**镇**社区其岳父陈某乙租房处,向陈某乙讨说法,并与陈某乙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江某某将陈某乙推倒在地,并用脚踢陈某乙胸腹部,致陈某乙左侧肋骨、右侧髂骨、髋臼、耻骨下支骨折。经山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乙左侧肋骨骨折属于轻伤二级;右侧髂骨、髋臼、耻骨下支骨折属于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诊断证明等书证;方某某、陈某甲等人证言;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鉴定意见书等在卷佐证;被告人江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亦有供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婕

检察官助理:张  玲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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