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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江某某(曾用名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8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尤某某**镇**村**号,住址福建省尤某某**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于同年8月14日、8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江某某于尤某某梅仙镇梅营水电站,在明知纪某某出售的黑色五羊本田牌摩托车为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500元价格予以收购。经尤某某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870元。现该摩托车已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肖某某。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江某某主动到尤某某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18M11492,车架号:LMBTCJ9AXJ1030310);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还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纪某某、赖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尤发改价人[2020]33号尤某某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被盗的摩托车价格认定结论书;7.扣押、辨认、检测、提取笔录:黑色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扣押笔录、被告人江某某辨认笔录、证人纪某某辨认笔录、吸毒现场检测笔录、被告人江某某的头发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明知二轮摩托车为他人盗窃所得而予以收购,涉案金额达人民币787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蕊

检察官助理吴静芬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尤某某**镇**村**号(联系电话:18650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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