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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_湖南省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路***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4日,被告人江某某在桃江县农商银行石牛江支行贷款人民币20万元,担保人为殷某某。2018年11月13日贷款到期后,被告人江某某未偿还本息。2019年11月22日,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0922民初3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江某某偿还本息人民币244234.6元。2020年4月8日,因被告人江某某及殷某某未履行判决书规定义务,湖南桃江******股份有限公司向桃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4月22日,桃江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江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传票等法律文书,被告人江某某既没有申报财产,也没有到庭接受调查。2020年6月12日,桃江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江某某及殷某某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并扣划被告人江某某的财付通存款人民币2061.55元,殷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1530.07元。经桃江县人民法院查实,被告人江某某在桃江县***镇**村有房屋一套,建筑面积951.13平方米,年租金6.8万元,已于2020年6月18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查封;有湘H*****本田CRV小型轿车一辆,已于2020年6月22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查封,当日桃江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江某某发出(2020)湘0922执478号责令交付动产通知书,责令其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名下汽车交付至法院,被告人江某某一直未交付。2020年7月1日,桃江县人民法院分别以(2020)湘0922司惩34、35号罚款决定书对被告人江某某及殷某某罚款5000元,二人一直未交纳该罚款,也未履行判决书规定义务。

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江某某到桃江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主动投案。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江某某的家属代为履行判决书规定义务,偿还剩余贷款本息20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书证;2.证人文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江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已偿还贷款本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瑛南

检察官助理:储梦莹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73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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