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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强奸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2199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厦门**机构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福州市台江区,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村**号**座**单元。2019年8月5日因涉嫌强奸罪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强奸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22时许,被告人江某某在福州市台江区文化宫HELENS酒吧内与被害人王某某等人一同喝酒。在喝酒过程中,被告人江某某见被害人王某某的男友陈某甲因故先行离开后,即与被害人王某某喝酒致王某某醉酒并借机将其送回其位于福州市台江区**小区**座**单元住所。2019年8月5日2时许,被告人江某某在王某某的住处内,将处于醉酒状态的王某某压在身下,强行脱掉其身上的衣物,并亲吻其胸部、嘴巴等身体部位,直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江某某在强行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两性关系的过程中,见王某某在挣扎反抗中摸到手机并拨通其男友陈某甲电话求救,才因害怕停止性侵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榕公鉴【2019】3918号鉴定书、南方司鉴中心鉴〔2019〕醇鉴字第10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实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以及现场照片、被害人王某某和证人陈某甲、陈某乙、薛某某等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五张。

8、其他证据: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利用被害妇女酒醉不能反抗之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任  卉

代理检察员:沈岐红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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