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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1722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乡**村**组**号。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8月6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于2012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8日、7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江某某受雇佣在周某甲(另案处理)等人摆设在瑞安市安阳街道西岙村、双岙村山上的赌场放哨望风三天。该赌场以扑克牌九方式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被告人江某某参与期间,该赌场前两日每场赌客三、四十人,第三日每场赌客五、六十人。被告人江某某共计获利人民币300元。

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江某某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南某某、唐某某、潘某某、王某甲、黄某某、郑某某、李某甲、林某甲、林某乙、戴某某、周某甲、荆某某、覃某某、李某乙、王某乙、周某乙、陈某甲、王某丙、饶某某、陈某乙、陈某丙、李某丙、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 海 军

检察官助理:池新新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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