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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一刑诉〔2019〕281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镇**社区**家**户。因犯故意伤害罪, 2012年5月16日被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3月21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郭某某、栗某某、陆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利辛县**镇**庄、**庄等地开设赌场;其中并安排江某某等人负责找场地,路某某(另案处理)负责运输赌具、布置赌场、安排接送参赌人员及站岗望风等;王某某(另案处理)记录参赌人员名单,在赌场结束后给参赌人员发放出场费;刘某某、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抽水。郭某某、栗某某等人在利辛县**镇开设赌场十五场以上,参赌人员每场平均三四十人,抽头渔利平均每场约三万元。其中,江某某多次帮助寻找场地供郭某某等人开设赌场,非法获利千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栗某某、戴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河川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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