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19〕714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72********,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长丰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江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3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退回长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长丰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江某某自2017年10月开始,在长丰县阿奎利亚米兰堡小区18号楼102商铺内摆放赌博机供他人赌场。2019年7月28日,该赌博机房被长丰县公安局查获,当天该赌博机房营利达10000元。现场共查获赌博机5台共9个操作单元,均能正常操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账本、二维码各一个,显示器三个,投币器七个,POS机一个,赌博机钥匙一个,华为手机一部;2.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记录照片、租房合同、结婚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吴炳珍提供的转账记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现场图、现场照片、抓获经过、合肥市常住人口信息、情况说明;3.证人徐某某、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及赌博机照片、侦查实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咏梅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押于长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补充材料3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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