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2541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99********,汉族,高中文化,手机店维修工,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现住鄱阳县****号。2018年10月11日因故意伤害被江西省鄱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江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其朋友“阿超”(另案处理)指导下,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南昌蓝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申领了营业执照,其后在招商银行办理了该公司的对公账户。被告人江某某在明知“阿超”收买自己的对公账户是用于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将其办理的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以及另外办理的两张个人银行卡、手机卡一并出售给“阿超”,从中非法获利3400元钱。
南昌蓝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被提供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资金结算。2020年2月,被害人夏某某被诈骗资金共计38.8万元,并全部转入方凯的个人银行账户xxxx2,再由该账户转337800元进南昌蓝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公账户791908545610606;同时,方凯的个人银行账户还有多笔资金转入南昌蓝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南昌蓝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公账户7919085456****自开户至今,账户收款金额共计7347827.74元,出款金额共计7347773.25元;进出款总额共计14695600.99元。
2020年9月15日13时许,民警在江西省鄱阳县大润发超市入口处抓获被告人江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信息、银行资金流水、
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资金结算出入帐总金额为14695600.99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江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之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长飞
2020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