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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7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住广州市荔湾区**街**号**房。2020年1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江某某去到广州市荔湾区**********房,与冯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喝酒聚餐,期间与上述****房内的被害人黄某某等人发生纠纷。至2020年1月27日2时许,被告人江某某等人在上述**房门口与被害人黄某某等人理论时,双方发生争吵并有肢体冲突,被告人江某某拉扯、推撞、脚踢对方人员,并多次拿起碗碟掷向人群,致使被害人黄某某嘴唇破裂流血(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等物证;

2.抓获经过、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某某、陈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书;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昌杏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3725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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