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江某某寻衅滋事案)_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成都市天府新区**街道**小区****单元****号。2018年8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8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本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江某某为发泄心中怒气,在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镇顺圣路丽苑小区外持菜刀追砍被害人张某某,后被害人张某某躲进其驾驶的车牌为川A*****的奥迪轿车主驾驶位上,被告人江某某在车外持菜刀敲碎车窗玻璃并继续向被害人张某某挥舞,致张某某左眉、左胸处均有划伤,后被害人张某某驾车离开。被告人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勘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为发泄心中怒气,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并致他人受伤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量,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宗刚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提票一张

3.查封、扣押、冻结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