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公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0199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周某某**乡**村**号,住福建省周某某**街(门牌号不详)。曾因吸毒,于2016年5月28日被周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于2016年6月8日被周某某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曾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4月29日被周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曾因吸毒,于2017年5月12日被周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7年5月23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19年2月7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因本案寻衅滋事行为,于2019年6月4日被周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周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0时许,被告人江某某与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周某某狮城镇东市路“重庆小面店”饮酒后在该店门口聊天时,被告人江某某看见其并不认识的被害人高某某、何某某、叶某某等人从对面“**店”走出,无端上前挑衅被害人高某某,问其是不是光头,被害人高某某便将被告人江某某推开,被告人江某某随即冲上前殴打被害人高某某头部,被害人何某某与叶某某见状上前劝架,被告人江某某又将被害人何某某唇部打伤。随后被告人江某某被其朋友拉开。双方分开后,被告人江某某多次欲冲上前殴打被害人高某某等人,后双方再起冲突。冲突其间,陈某某加入将被害人叶某某头部打伤,被告人江某某上前欲殴打被害人一方,被其朋友劝阻。后被告人江某某、陈某某等人离开现场。案发后不久,被告人江某某在现场附近被周某某公安局抓获。
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高某某、何某某、叶某某的伤情均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伤情照片、周某某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询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被告人江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彭某甲、彭某乙、陈某某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何某某、叶某某陈述。
4.被告人江某某供述和辩解。
5.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宁公鉴【2019】1052号、1059号、1060号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才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3册、光盘1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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