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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903号

犯罪嫌疑人江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台山市**镇**村**村**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6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江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彩虹路佛山农商银行门口处,为发泄情绪便使用随身携带的二把钥匙,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白色宝马牌小轿车(车牌:粤ERS****)的前盖、左前门、左后门、左后叶子板等8个部位随意划花损坏。经鉴定,被损坏的小汽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5734元。

2020年4月20日17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华艺装饰市场四楼三姑娘饭店将犯罪嫌疑人江某某娇抓获。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江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728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江某某娇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2月2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私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73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元闪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房,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及散页。

3.证据目录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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