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4023号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开始,被告人江某某租用佛山市南海区**镇**路**村**号**楼**房、**房、**房、**房为据点,容留莫某某、林某甲、黄某某、林某乙、郎某某等多名卖淫女在黄岐洪湖路与渤海路口交界路段站街招嫖,并先后雇佣姜某某、陶某某(均另案处理)巡查把风、打扫卫生、处理纠纷、登记接客次数。卖淫女每次卖淫收取嫖资人民币200元至230元不等,后通过微信向江某某交纳人民币30至50元的管理费。至2018年5月,江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12000余元。
2018年5月14日,民警查处上述地点,当场抓获陶某某以及多名卖淫女和嫖客;2019年8月10日,民警在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抓获江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勘验、检查等笔录;5.视听资料;6.电子数据。
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1月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罗意欢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南海看守所;
2.卷宗材料5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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