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598号
被告人江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北碚区**镇**村**组**号。因吸毒,于2020年10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8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江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北碚区**镇**村**组**号的住处,容留吸毒人员邓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20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江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吸毒人员邓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
3. 2020年8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江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吸毒人员邓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
4. 2020年10月6日晚上,被告人江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吸毒人员邓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
5. 2020年10月7日中午,被告人江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吸毒人员邓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江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江某某的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清单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江某某提供场所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冰寒
检察官助理:雷显敏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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