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5888号
被告人江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9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南昌市**KTV**,住南昌市**路(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镇**路**号)。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0月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6月17日被进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江某某容留何某某在其租住的房子(南昌市东湖区**巷一居民楼一楼单人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与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混合物的毒品。
2020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江某某容留何某某在其租住的房子(南昌市东湖区**巷一居民楼一楼单人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与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混合物的毒品。
2020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江某某容留邹某某在其租住的房子(南昌市东湖区**巷一居民楼一楼单人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与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混合物的毒品。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江某某在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对上述犯罪上述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江某某身份信息、前科劣迹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邹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被告人江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峰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在进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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