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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妨害公务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1〕Z13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现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乡**村**号。因故意损毁财物和扰乱公共秩序,于2019年11月17日被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六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月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8时许,被告人江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赣G1****的五菱牌面包车经过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正荣财富中心斜对面阔门红绿灯处时,被在此处执法的民警郑某某、协警陈某某发现其所驾驶的车辆私自改装技术参数且未按时年检。在民警郑某某依法开具扣留机动车强制凭证的过程中,被告人江某某拒不配合,不顾被害人陈某某站在车头前警告,反而踩油门将陈某某撞倒后逃逸,致陈某某左手手肘处擦伤和右脚被碾压致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20年11月23日9时许,被告人江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莆田市公安局镇海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勘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微微

检察官助理:林  甄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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