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707号
被告人江某某(自报),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6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江某某及陆某某(另作处理)因车费问题与出租车司机彭某某发生争执,江某某将彭某某抓伤,彭某某报警。公安人员卓某某、李某某接报后去到本市南城街道胜和村中国石化胜和加油站对出路段,卓某某、李某某在现场处置过程中,江某某、陆某某辱骂民警,陆某某企图抢夺民警的执法仪,江某某抓伤卓某某的右前臂和李某某的左手(经法医鉴定,卓某某、李某某所受损伤未达轻微伤)。2020年8月19日0时许,卓某某、李某某将江某某、陆某某带至胜和派出所接受调查。期间,江某某抓伤公安人员杨某某的右手(经法医鉴定,杨丽容所受损伤未达轻微伤)。后卓某某在办案区清点江某某的物品时,江某某争抢其被代保管的手机过程中将卓某某右臂抓伤。2020年8月19日10时多,公安人员将江某某、陆某某带至万江分局刑侦大队办案中心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卓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执法视频,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无视国法,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伟强
检察官助理 严笑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江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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