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435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8********,汉族,初中文化,住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因涉嫌妨碍公务于2017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29日早上,茂名市公安局**支队、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派出所联合在茂名市茂南区**镇**路设卡查车。2017年6月29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江某某驾驶无牌女装摩托车搭载李某某经过上述查车点时,不执法人员示意停车接受检查,反而驾车加速冲卡,冲撞阻拦的执法人员,将在场执行公务的**派出所辅警温某某撞飞倒地,造成温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温某某头部、胸部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未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2017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贰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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