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1〕49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321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现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江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1时26分许,被告人江某某酒后驾驶苏N5****号小型轿车沿杨陡线由东向西行驶时,在灌云县南岗镇马蹄村路口发生事故,经江苏宁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鉴定:标的实际损失3500元。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56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其春
2021年2月1日
附:
1. 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7005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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