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江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1〕49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5年****日生,公民身份证号:321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现住;沭阳县********号。被告人江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1时26分许,被告人江某某酒后驾驶苏N5****号小型轿车沿杨陡线由东向西行驶时,在灌云县南岗镇马蹄村路口发生事故,经江苏宁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鉴定:标的实际损失3500元。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56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其春

     2021年2月1日 

附:

1. 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7005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