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285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7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教师,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社**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江某某饮酒后驾驶粤RKV****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清新区**镇**社区家中出发前往**镇**村委会,行驶至X368线**村委会中国电信门前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王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江某某没有停车查看,继续驾车前往**村委会,随后被民警查获带至桃源卫生院进行了血样提取。经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对江某某血样作乙醇定性定量分析,其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成份为145.1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江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应当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某一个月十日至二个月的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秀莉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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