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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893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区**街**号。因犯赌博罪,于2008年12月8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9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01时许,被告人江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AQ****的小轿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茶园南路出松园路南34米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验,从江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6.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区志娟

2019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33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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