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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汽车配件销售,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住安徽黄山市屯溪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24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7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4日转至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0时43分,江某某驾驶号牌为浙A****N小型普通客车沿黄山路行驶至黄山路安东路口时,因涉嫌实施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被黄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检测江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48.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建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号;

2.公安卷壹册;

3.检察卷壹册;

4.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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