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2325196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定远县**镇**社区**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2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江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定远县池河镇中大街由西向东行驶时,撞到杨某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8mg/100ml。经定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江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事故认定书、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证言;
3.被告人江某某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正流
2020年7月30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现在定远县**镇**社区**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材料1页。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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