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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21965********,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从事建材经营生意,出生地安徽省怀宁县,现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花苑**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宁县**镇**村**组**号),持C1D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身体原因不予收押),2020年1月22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23时40分,被告人江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H****3的小型汽车,沿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第二加油站附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的赵某某驾驶的皖H****2号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赵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江某某明知赵某某打电话报警仍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江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江某某带至安庆石化医院抽取血样。后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5.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经安庆市交警一大队认定江某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江某某赔偿了赵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思惠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取保候审地同现住址,联系电话:1885563****;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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