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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诉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安市**街道**路**号,户籍在福安市**乡**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8月27日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投保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于2019年11月11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行政罚款133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0时许,被告人江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福安市广场北路利口福饭店沿湖滨路、富春路往茶叶市场方向行驶,期间临时停靠于福穆线与富春北路交叉路口,见有警车路过,欲驾车前行,误挂倒档碰撞后方由刘某某驾驶的闽*****号小型轿车(警车),造成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福安市公安局事故认定,被告人江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2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福安市公安局扣押并已发还的涉案闽******号小型轿车;

2.书证: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吹气酒精测试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赔偿凭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福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宁德市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刘某某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江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出具的检定证书、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正扬司鉴所[2019]醇检字第9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吹气、抽血同步录音录像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自愿认罪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婷婷

2020年2月28日

附: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街道**路**号,电话1870593****。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壹册105页,检察材料壹册1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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