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1〕Z23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福建省闽侯县,户籍地福建省闽侯县**镇**村**道**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7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江某某酒后驾驶闽G****号小型轿车,沿534国道由三元区中村乡往城关方向行驶,行驶至三元区**乡**村**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损坏的后果。三明市公安局中村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该起交通事故并当场查获被告人江某某。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江某某事发时血液的血醇含量为207.57mg/100ml,属醉酒状态。经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元交通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江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江某某赔偿对方车辆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江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表、现场调查笔录、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表、照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酒精含量测试报告、谅解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迪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号(联系电话:1390691****)。
2.移送卷宗1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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